江苏省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一、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王春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6月13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王春林作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职工数月工资,仍将被告单位账户内累计109万余元的资金转入其私人账户,并为逃避支付工资及债务出逃柬埔寨及国内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发生集体罢工。2012年10月劳动部门两次依法向被告单位及其股东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间内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共拖欠88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

  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春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4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苏州市一抹红针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陈现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陈现龙系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泉龙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2012年,被告人陈现龙在经营泉龙制衣厂期间,拖欠11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77万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陈现龙采用转移生产机器设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

  2013年1月31日,陈现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亲属代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得到工人的谅解。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现龙以转移资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5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陈现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韩云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韩云峰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在经营常州广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宇恒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和武进区横山桥富凯达美办公设备厂期间,对上述三个企业的职工工资支付采用预支生活费年终结算的方式。2012年12月4日,为逃避巨额债务,韩云峰携妻借口出差弃厂逃至黑龙江哈尔滨市藏匿,造成上述三企业无人经营管理,工人因欠薪恐慌停工。截至2012年12月,被告人韩云峰累计拖欠三企业80名职工工资共计200余万元,劳动部门分别于2012年12月、2013年1月二次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其到期未支付。

  2013年1月9日,韩云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云峰身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9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韩云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沈玉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沈玉昌承建了大丰市南阳镇园区服务楼等多处土建工程。2012年1月19日,沈玉昌在未支付吴干兵等40余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16万余元的情况下,携带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4万元及存有人民币79万余元的银行卡逃匿,导致劳动者无法与其联系索要劳动报酬。劳动部门分别于2012年3月、6月、8月向其发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指令书,其仍未按期支付。

  一审宣判前,大丰市南阳镇政府、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委员会从沈玉昌的工程款中支出276万余元对其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部分清结。

  大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沈玉昌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宣判前,相关政府部门用沈玉昌的工程款支付了所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取得部分劳动者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5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沈玉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范建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年4月,被告人范建培私刻“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207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与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签订“100万吨高速棒材生产线”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范建培在按合同约定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逃匿,故意逃避支付158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后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造成上百名工人到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闹事,后由兴鑫公司垫付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100万余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建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达10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9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范建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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