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 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江苏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 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 见》 (司发通(2021)87号)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服 务收费指引(试行)》(苏律协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服务费定义
律师服务费,是指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经与委 托人协商,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
本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 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以 及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律师服务费项目类型
(一)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1)民事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服务费、仲 裁服务费等;
(2)行政诉讼复议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行政诉讼服务费、行 政复议服务费、行政听证服务费、申请国家赔偿服务费等;
(3)刑事诉讼类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刑事诉讼服务费、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服务费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服务费(如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社区矫正、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
(二)非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是指本所办理除诉讼仲裁类服务 事项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的收费,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
(2)专项法律服务费(含专项法律顾问费);
(3)法律咨询服务费;
(4)法律论证服务费;
(5)法律培训服务费;
(6)律师见证服务费;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 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
(8)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
(10)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
(11)代理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提起刑事控告、举报事项的服务费;
(12)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
三 、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包括: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 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1)计时收费是指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根据提供法律服务所付 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适用于全 部法律服务事项。
(2)计件收费是指本所以每一委托法律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 按照提供法律服务事项的数量计算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 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本所按照该项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 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 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服务事项。
(4)风险代理收费是指本所在接受委托时先收取基础服务费或 者不收取基础服务费,委托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时根据是否实现委托目 标另行收取风险服务费;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违反政府部门有关收费最 高金额和法律服务范围限制规定。
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 标准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根据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办理律师服务项目所需的律师和辅助人员人数、工作时间 以及合理费用开支;
(2)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服务要求以及承受能 力;
(3)承办服务项目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4)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事务所以及承办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6)由委托人提出的或者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律师服务时间限 制;
(7)同一地区相似律师服务通常的收费标准;
(8)律师服务预期的合理结果和最终效果;
(9)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10)其他影响律师服务费的合理因素。
(三)诉讼仲裁类服务收费,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程序阶段(如 民事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等;行政一审、二审、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侦查、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等;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的一审及执行)分别计费。发回 重审的,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本所代理同一案件不同程序阶段的,以 及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的,在分别计算基础上可以给予优惠。单独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者数 起犯罪事实,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收费;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 准。
(五)为委托人办理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律师服务 收费标准可以参照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 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
(六)担任破产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及各地人民法院 的相关规定。
(七)符合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五) 的案件,可以在非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其 他简单案件收费的五倍;本所作为一般法律服务案件接受委托,在开 展具体服务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案件的,可以 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同意后变更收费条款,按 照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服务案件收费。
(八)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在本所律师服务收费 标准范围内协商适用一种或者综合适用多种收费方式,但不得重复收 费。
五、 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本所及律师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 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2、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确定案件 难易程度。
3、 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 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经本所合伙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 自报无锡市律师协会备案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收费标准随之作出相应修订。